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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聖約格式

 

從前申命記的內容被視為零散不全,前後又沒有連貫,有些學者以為它是後人搜集拼湊而成,絕非摩西所寫。但是近年來考古學家對近東文化的研究,發現申命記的寫法和摩西當代近東盟約的格式非常相似,因而肯定了申命記的完整性,也對「申命記屬於摩西的傳統,具有摩西的特色與精神」提供了另一項有力的佐證。

考古學家所發現近東的盟約最完整的為赫特式盟約,可分為六部份:
(1) 前言:註明立約者的名字。
(2) 歷史序幕:在簽署條約前,申述立約者雙方的關係。
(3) 議訂條款:說明參與立約者彼此之責任。
(4) 文件條款:文件須妥善保存並規定臣屬按時誦讀。
(5) 列入眾神之名:作為盟約的見證。
(6) 咒詛與祝福:守約者得福,否則受罰。

用這種約的格式來看申命記,申命記可以分為下列五段:
1.前言1:1-5
2.歷史序幕1:6-4:45
3.立約條款5 章至 26
4.咒詛與祝福27 章至 30
5.繼承者之安排及宣讀律法之例31 章至 34

對照赫特式盟約與申命記,可得下表:

┌──────────────────────┐
 近東盟約          申命記      
├──────────────────────┤
│ (1) 前言         1:1-5       
│ (2) 歷史序幕       1:6-4:45      
│ (3) 議訂條款       5 章至 26 章    
│ (4) 文件條款       31 章至 34 章   
│ (5) 列入眾神之名     缺         
│ (6) 咒詛與祝福      27 章至 30 章   
──────────────────────

律法 v.s. 約書

一 立約

立約並不單是一項儀式,乃指立約的雙方或多方,透過這種程序,讓彼此都受道義的束縛,抱有義務感來遵守盟約或誓約中所訂立的條款。

1. 約的類別

舊約聖經提到了多種樣式的立約。第一種是個人與個人的約,譬如亞伯蘭與幔利等人的聯盟(創十四13),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創廿一2233),以撒與亞比米勒(創廿六2633),雅各和拉班(創卅一4354)等人的立約,以及大衛和約拿單的結盟(撒上十八3)等。在這方面,男女的結合也是個人與個人立約的一種(瑪二14)。第二種是百姓與君王的約,譬如以色列眾人與大衛立約,要求後者作他們的王(撒下三2021);或是君王與眾民立約,正如祭司耶何耶大使約阿施王和猶大眾人所作的(王下十一17下)。第三種是君王與君王所立的約,像所羅門王與推羅王希蘭立約,要求供應木料而以食物作交換(王上五112);或是國與國之間的立約,如同以色列國和亞述國所作的(何十二1;參看王下十七13)。第四種是人與神所立的約,譬如祭司耶何耶大使王和民與上主立約(王下十一17上),約西亞王使百姓在念了於聖殿裏所得的約書後,在上主面前立約(王下廿三13);或是神與人所立的約,就如上主與亞伯蘭所立賜地的約(創十五8121718),上主在西乃山與以色列眾人所立的約(出廿四111)等。

申命記所講的立約,是屬於上述諸約的第四種,就是上主在摩押地,吩咐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話(廿九1)。這約,一方面提醒他們上帝在何烈山與他們所立的約(五2起),一方面也說明他們藉此立約既認上主為他們的上帝,因此亦是應許遵行上帝的道,謹守祂的律例、誡命、典章,以及聽從祂的話(廿六1617)。另一方面,藉此立約,上主也照祂所應許的,認他們為祂的子民,使他們稱讚、美名、尊榮,超乎萬民之上,並照所應許的使他們歸於上主為聖潔的民(廿六1819)。

2. 大君與諸侯的約

一九○六年起,在波格斯凱(Bohgazko/y),古名赫杜薩斯(Hattusas,於主前十六世紀起為古赫特國之首都)所挖掘的許多文件,證明古赫特國王常與各國立約。其現存的許多立約文件中,有對等國的立約,但更多的是大君與諸侯的立約。從這些文獻可知,這些大君與諸侯立約的形式,通常會包括以下的要點:

(一)序文。通常是說明大君王為誰,他向諸侯要求的是甚麼。
(二)歷史引言。描述大君王過去對他諸侯的仁德。
(三)基本條款及細則。說明諸侯已接受大君王所要求的事項。
(四)放置約書的地方。通常是珍藏在諸侯的國家敬拜之神的聖所,藉示尊敬。
(五)約書公開宣讀條款。雖然這些立約通常都是每代的人會予以重訂,但赫特人的立約一般均指明每年會公開宣讀一至四次。
(六)見證者。這是近東法律文件結束的要項,但在大君與諸侯的立約中,兩國的神明均會列出,藉使文件具有權威。
(七)祝福與咒詛。見證者所予守約或毀約者的福分或咒詛語。
(八)筵席或在神面前吃喝。有些是將此項列入約書內,甚至有的亦申明簽訂儀式等。

這種赫特人的大君與諸侯立約的格式,在晚銅時代(ca.1550-1200 B.C.)已通行近東一帶。現有的申命記和這立約的形式極為符合。下面就是這格式的經文:

(一)序文:一15
(二)歷史引言:一6~三29
(三)基本條款:四至十一章;細則:十二至廿六章。
(四)放置約書的地方:卅一92426
(五)約書公開宣讀條款:卅一1013
(六)見證者:卅一1630,卅二147
(七)祝福:廿八114;咒詛:廿八1568
(八)筵席或簽訂儀式:廿七章(這章經文,連通常赫特人簽約儀式中要求諸侯起毒誓的詛語,都列在其中了)。

由這與赫特人的立約形式極為相符的情形看來,申命記的文體,的確類似古代的立約文件。

二 律法

當我們提到律法的時候,並不是指人世間的一般律法,乃指上帝神聖的旨意。上帝神聖的旨意,亦可從很多方面表達出來,概括言之,卻有如下兩方面:自然律(Natural Law)和聖經律(Biblical Law)。

1. 自然律

自然律不單是指上帝在創造世界時,所賦予自然界的一切公理和定律,也是表達上帝在其神聖的旨意中,肯定祂的創造而承認在祂之外的存在。這意思就是說,在上帝旨意允許的時間和空間中,祂並不隨意的收回已經賦予自然界的一切公理和定律。因此,四時可以按序運行,萬物均能有律有則。不但萬有引力定律,摩擦律、數理公則等,可有理則可循,甚至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自然則例,也可落實到人生的因果循環定律上。進一步,公道自在人心,正義必勝邪惡,良心辨別是非等真理,也是這位上帝所賦予的自然律之一。

2. 聖經律

聖經是上帝的道。在這聖經中,不但有很多律法的同義語(參看詩十九79,一一九1813等),也有許多不同的律例典章。

A. 道德律

道德律是指上帝的旨意對人所要求的應盡之責任,或應負的義務。道德律也是律法的總綱──愛,就是要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上帝(申六5,十12,三十16;參看太廿二37;路十27等),並要愛人如己(利十九18;參看太廿二39;路十27等)。道德律所指的就是十條誡。律法書(指創、出、利、民、申等五經)中,有三處記載了十條誡(出二十117,卅四128;申五621),其中兩處較相近的,乃是出二十117和申五621。這兩處經文最大不同點,是在講述之所以要遵守安息日的原因上(參看出二十11;申五14)。

B. 禮儀律

禮儀律是指凡與敬祀上帝有關的規例。有關禮儀律例的經文很多,在五經中是特指出埃及記廿五章至民數記十章的經文。申命記裏面也有頗多的律例屬於禮儀律。當我們在註釋中,特別在和以下經節相比較或參酌解釋的時候,就可認出它是屬於禮儀律了:

(一)建立會幕和其中器物並膏立祭司和制定其袍服的條例(出廿五至四十章,卅二至卅四章除外)。
(二)獻祭及其有關的條例(利一至十章)。
(三)潔淨律例及其有關的規定(利十一至十六章)。
(四)聖潔律(利十七至廿六章)。
(五)許願與什輸其一等的規例(利廿七章)。
(六)利未人及其事奉有關的事項(民一至十章)。

C. 民刑律

民刑律用普通的法律名詞來說,就是民事法刑事法。但在聖經裏面,這民刑律卻不單指人與人之關係上的民刑兩法,也涉及人與神之關係方面。在人與神的關係上,很多方面我們可以把它歸入在禮儀律裡面。不過,正如以色列人的立約之聖俗不分一樣,他們的禮儀律也和民刑律混在一起。這些民刑律,在出埃及記稱為約書(出廿四7),所指的經文是出二十22~廿三19。但在申命記卻叫做律法書(申卅一26),所指的經文乃申十二1~廿六19。因此,在使用「律法書」這名詞的時候,讀者就必須明辨所指的,究竟是五經呢,抑為申命記中這十五章書。

在將申命記的律法書,與出埃及記的約書作比較之後,我們發現其中有頗多相類之處:

律法書                                         約書
申十四3-21           =            出廿二31
十四21                   =            廿三19
十五1-11                     =            廿三10-11
十五12-18                   =            廿一1-11
十五19-23                   =            廿二29-30
十六1-17                     =            廿三14-17
十六18-20                   =            廿三26-8
十九1-13                     =            廿一12-14
十九16-21                   =            廿三1
廿二1-4                       =            廿三4-5
廿二28-29                   =            廿二16-17
廿三19-20                   =            廿二25
廿四7                          =            廿一16
廿四10-13                   =            廿二26-27
廿四17-22                   =            廿二21-24,廿三9
廿六2-10                     =            廿三19

3. 中央聖所條例

中央聖所的含義,是指申命記規定以色列人的獻祭、求問、還願,什輸其一的奉獻等,都要到上主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居所去辦理,而不可在自己所看中的各處去舉行(十二528)。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屬公的也要分別為聖歸於上帝,並在每年和家人於上帝所選擇的地方在上帝面前喫(十五1920)。同樣,各種初熟的土產也要帶到上主所選擇的居所去奉獻給上帝(廿六2)。至於在每年三大節期中,就是逾越節的獻祭(十六28),七七節的歡樂(十六912)和住棚節的守節七日(十六1315)等,都要到上主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居所去舉行。申命記的本身並沒有指出這中央聖所在甚麼地方,但後期猶太教的人都解釋為耶路撒冷上帝的聖殿。

4. 戰爭條例

戰爭條例是用了頗多篇幅的獨特資料,首項是要他們出去和仇敵爭戰時,祭司須先向他們宣告不必怕仇敵的馬匹、車輛和人民眾多,因為有上帝的同在,祂要為之爭戰而拯救他們(二十14)。其次是官長要向百姓宣告,凡建造房屋尚未奉獻的,種葡萄園尚未吃過所結之果子的,聘定妻子尚未迎娶的,以及懼怕膽怯的,都可以回家去(二十59)。在攻打遠方之人的城邑時,先要向城中的人講和睦話。他們若投降,就要他們作服役者。否則的話,城破時要盡殺男丁;婦女、孩子、牲畜和財物則作為掠物。但在攻打迦南地七族人的城邑時,則不必行此例,乃要一律殺盡,一個不留(二十1018;參看七15)。至於亞瑪力人,卻連他們的名號也要給他塗抹,這就是要盡行消滅的意思(廿五1719)。此外,又有圍困敵城時對樹木的處理法(二十1920),納被擄的婦女為妻之例(廿一1014),保持軍營清潔的條例(廿三914),新婚之人不可從軍出征的規定(廿四5)等。另一方面,摩西回顧當年向他們述說自己無法獨當重任,要他們按各支派選出有智慧、有見識,為眾人所認識者,好讓摩西派立他們為官長,藉以協助管理和判斷爭訟時,所派立的官長卻是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等,類似軍事組織的名稱(一915)。

參考資料

http://bible.fhl.net/bible_teach/law/law-11.htm

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05Deut/05CT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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