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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1-6 分享題 Q&A  Galatians  compiled by mini 江敏妮


我所信的我明白嗎?單單為這因信稱義就教我頭痛了,你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經文:3:6-9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猶太教士最主要的爭論就是,外邦人必須先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基督徒。保羅為要揭露這論點的錯誤,指出真正亞伯拉罕的子孫是那些有信心的,而不是靠守律法的;亞伯拉罕本人就是因信稱義(15:6)。每一個時代的信徒,不管是甚麼國籍,都分享了亞伯拉罕的祝福。這對我們是一個安慰的應許、一分偉大的產業,也是生活的穩固基礎。
 

我想我也是個好人,誰說我不可以靠守律法得救?

現在我才知道要守的是所有的律法才算合格?怎不早說?
 

經文: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保羅引用了舊約來駁斥猶太教士,證明律法不能使人稱義或得救,只是定人的罪(27:26)。儘管只是違反一條律法,也會帶來刑罰。由於每一個人都曾違反律法,所以每一人都被定罪。律法不能撤銷人的罪(3:20-24)。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祂就承受了這個咒詛,免去了我們的刑罰,只要接受基督代死,我們就能得救(西1:20-23)
 

義人必因信得生,其真義如何?

 

經文:3:11-14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我們首先必須明白,世上「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詩十四3)。「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七20)。至於這裡所謂「義人必因信得生」一語,原是出自舊約先知哈巴谷得主默示所發表的話。他當時和神訴冤,指明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狂傲縱欲,將要侵略猶太人。他們是惡貫滿盈,必要致禍受罰,惟有那些蒙神眷顧保守、對神有充足信心的選民猶太人(來十22),仍能存留生命得著平安。這一句話在新約聖經中,曾經三次被引用過(羅一17;加三11;來十38),如使徒保羅在書信中作了詳細的說明,講到神的義如何顯明在人類的生活中,信耶穌的人才得稱義,接受神的義而能成為義人(來十38)。有古卷作我的義人,他強調人因信得救因信稱義的真理,人不是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乃是因信基督稱義,其真正的意義亦即在此。——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義人必因信得生一語原出舊約哈巴谷書二章4節,新約書信曾引用三次,各有何不同的著重點?(加三章11節;羅一章17節;來十章38)

 

義人必因信得生一語是先知哈巴谷蒙神啟示而發表的。當時先知哈巴谷向神控訴行將侵略猶大的迦勒底人,他們滿身罪惡,神卻准許他們侵犯神的選民,看來似乎不合理。可是神有他美妙的計畫,他在仇敵侵略猶大國時,保守那些對神有充足信心的選民,那些有信心的選民仍能生存而有平安。

 

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曾引用過先知哈巴谷這句話,希伯來書作者也引用過,這就證明神喜歡這句話,聖靈在啟示中感動新約的作者去引用,但三次引用的著重點是不同的。

 

一、義人必因信得生羅一章17節。著重字。

二、義人必因得生。加三章11節。著的字。

三、義人必因信得。來十章38節。著重字。

 

羅馬書詳細說明神的義如何彰顯在人們生活中,信耶穌的人如何稱義,及接受神的義,成為義人。

加拉太書則強調的重要,與律法作一強烈對比。

希伯來書則宣傳屬靈人如何因信而生活,活出在天上的樣式。――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給我一個機會,我可以做好一點點的,你竟說我不可以靠自己?有甚麼原因,說來聽聽……
 

要憑藉自己的能力成為義人是徒勞的。你有良好的願望,諸如下一次我要做得好一些我再也不會這樣做了,但是往往都以失敗告終。保羅引用先知哈巴谷的宣告惟義人因信得生”(2:4),就是指出信靠神,相信祂為我們提供的消除罪的方法,靠著祂所賜的能力過每一天的生活,我們就可以打破這必敗的定律。
 

摩西接受神頒怖律法,是否比亞伯拉罕晚了四百三十年?

 

經文:3:15-17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加拉太書三17記載:「神預先所立的約(即向亞伯拉罕的應許),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這節經文指出,縱然神頒佈律法至終乃為引領罪人歸向基督,但神向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與他們立盟約,都是本著神的恩典,絕非遵守摩西律法所得的賞賜;因為遠在律法頒佈之前,神已應許賜福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22-24)。亞伯拉罕七十五歲出哈蘭他接受神的應許,與摩西及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誡,實際相距六百四十五年,比四百三十年多了二百一十五年。兩者是否有矛盾呢?絕不!所謂矛盾,只是我們誤解了保羅心目中辯證的出發點。

 

加拉太書三16,保羅提及神向亞伯拉罕兩次的應許。第一次應許記於創世記十三15,當時亞伯拉罕剛由埃及回迦南;第二次應許記於創世記二十二18,亞伯拉罕在摩利亞山欲獻以撒,遭神阻止神更明白亞伯拉罕的信心,就對他說:「並且地上的萬國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摩利亞山獻祭時,以撒約十二歲,那麼,神向亞伯拉罕更新盟約時,亞伯拉罕年112歲,即比出哈蘭晚了三十七年。然而,有些學者認為保羅此處乃引述七十士譯本的出埃及記十二40:「以色列人住在埃及『與住在迦南』共有四百三十年。」上述論點不能成立,因為在出埃及記十二40加入「與住在迦南」,這段時間乃指亞伯拉罕抵迦南地,直至雅各於公元前1876年下埃及為止,共215年。保羅在加拉太書三16所指的是前後兩次應許,後者乃亞伯拉罕抵迦南後三十七年蒙神重申盟約。這樣看來,四百三十年怎樣也不能包括亞伯拉罕定居迦南那段時期。

 

解決這個數字問題,也不太困難。保羅乃比較亞伯拉罕族類歷史裡的兩個主要階段——應許階段與律法階段。恩典之約的應許,是神屢次向亞伯拉罕、以撒及雅各重申的;前後多次應許,內容基本都是一樣的,與創世記第十二章首次應許無大分別。由初次應許亞伯拉罕,直至最後向雅各顯現,重申盟約,神多次的應許只有微不足道的歧異罷了。事實上,神最後一次向雅各顯現,只在公元前1876年雅各下埃及之前不久(創四十六2-4)。因此,保羅所言「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是絕對正確的。神最後一次向雅各應許,直至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誡,剛剛相距四百三十年。──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是自什麼時候?

 

關於聖經歷史年代的記載,有些是難以作明確解釋的,使徒保羅在這裡提到「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意思是指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之後摩西接受神成立的律法所能取消(參呂譯本),顯示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之後的四百三十年,但這樣看來,系與出埃及記十二章40節的記載是有出入的,如摩西曾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並沒有表示自亞伯拉罕算起,否則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時間,便超過了四百三十年。現在我們既然知道這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是家喻戶曉的事,可以料知保羅不過是在加拉太書中引用這一句,不須加以解釋,加拉太的教會信徒們聽了,也會耳熟能詳而明白其意,是不會引起誤會的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這是有關歷史年代的聖經難題,任何有關年代的追溯,時常都是難以解決的。按照保羅在這裏所說,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似乎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之後的430年。但這樣解釋便與出埃及記十二章40節的記載矛盾。摩西如此記錄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出十二40),並不是由亞伯拉罕計起。如由亞伯拉罕與神立約計起,則摩西接受神的律法的時候,便不止430年。

 

可是有人根據保羅在這裏說的430年去編制一個年代表,表示亞伯拉罕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共430年。參看中文聖經百科全書年代核計法”(739740)。在該表中列出上下兩個年數:

 

一、亞伯拉罕寄居埃及在紀元前         1878(上表)

以色列人出埃及在紀元前            1448

                                                        430

二、亞伯拉罕遷居迦南在紀元前         2093(下表)

     以色列人在埃及居住在紀元前      1879

                                                         214

    以色列人在埃及居住(同上)            1879

      以色列人出埃及在紀元前              1448

                                                         431

根據上表所推算,由亞伯拉罕寄居埃及至以色列人出埃及共430年。
根據下表所推算,由亞伯拉罕遷居迦南至以色列人出埃及共645年。
但多數解經家認為摩西在出埃及記所記載的是正確的,即以色列人由雅各與其眾子在埃及寄居至出埃及共430年。至於保羅在加拉太書所說的430年,可能作如下解釋:

 

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但亞伯拉罕與神所立的約不能被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四百三十年以後的摩西律法所廢。不是由亞伯拉罕與神立約時計起至摩西領受律法時共430年。這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家知戶曉的事,大家都知道這是指著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所以保羅在寫書信時是用以色列人所瞭解的慣用的一種說法,不必加以解釋。保羅這樣寫,接受加拉太書的猶太基督徒一聽便明白,他們也會向加拉太的外邦信徒解釋,但不致引起誤會。――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的時間是430年呢,還是400年呢?(加三17;徒七6)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8Gal/48GT03.htm


神真不可思義,一個承諾守了那許多年;可是有時我卻會懷疑祂是否仍愛我,你不會這樣想吧?
 

神遵守了祂對亞伯拉罕的諾言(17:7-8),即使已經過了幾千年,祂仍然沒有反悔。神因亞伯拉罕的信而拯救了他;又藉著他賜福給全人類,因為祂所差遣的彌賽亞是他的後裔。環境可能會改變,但是神卻是不變的,也不會違背祂的承諾,祂應許藉著耶穌基督來赦免我們的罪,我們可以確信祂必定會如此做。

我們常說不要過於遵守律法,免得變成律法主義,但原來律法也很有用的是吧?
 

經文:3:18-20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律法有雙重的功效:從正面來說,它彰顯了神的本性和旨意,教導人如何生活;從反面來說,它指出了世人的罪,使人明白不可能靠完全遵守律法而得到神喜悅。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在於他的信心,而律法在乎人的行為。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顯示出惟獨信心使人得救,而律法則只告訴我們如何心存感恩地來回應和順服祂的旨意。越認識神,我們就越看清自己的醜惡,這樣,就驅使我們只信靠基督是我們得救的惟一途徑。
 

律法何以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天使與中保二詞在聖經中記載甚多,保羅在這裡說:「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文理本譯作「律法藉天使賜中保以傳」,呂振中譯作「是藉著天使經中間人之手規定的」,很明顯的告訴我們,這位中保即是中間人,是指著摩西而言,律法是從神啟示設立的,是藉天使賜摩西而傳,摩西為傳律法的中保,他是耶穌為恩典和真理的新約中保的預表(約一17;約壹二1;來七22,九15)。他曾在西乃山上看見神的使者向他顯現(出三2),他與天使說話同在,領受活潑的聖言,將律法傳給以色列人遵守(徒七38;申五5)。原來以色列民不能直接和神交通(出廿四2),只有摩西為代言者與神說話往來,以色列人相信他從神面前領受律法時,是有天使引領協助傳來的(參來二2;徒七53),所以保羅作以上的說法系無疑義,我們是不難明白的。——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律法是……借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一語的天使,是那一位?中保又為誰?

 

保羅在這裏所說的中保是指摩西而言,神設立律法,讓以色列人遵守,是由摩西從神手中接受過來,然後傳給以色列人的。以色列人不能直接與神交通,只有摩西纔能與神說話,所以,保羅稱他為律法的中保申命記五5摩西說: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這就是摩西為神人中保的證明。摩西為律法的中保,是耶穌為恩典和真理的中保的預表。所以約翰福音一章17節說:律法本是借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在約翰壹書二章也說: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1)

 

希伯來書作者稱耶穌為新約的中保”(九章15節,十二章24)

 

至於律法是借天使設立的,在摩西五經中從未如此宣佈。從出埃及記一章至申命記末章,並沒有一句話說到天使與神的律法有關係。在出埃及記曾有數次提到與天使有關的事,差不多用同一的口氣說:我的使者在你前頭行”(出二十三章2023節,三十二章34節,三十三章2)。只有摩西在何烈山看見火燒荊棘時曾說:耶和華的使者從荊棘裏火焰中向摩西顯現”(出三章2),但該處的耶和華的使者即耶和華自己(出三章4-6)

 

引自聖經靈修版 
ttp://bible.now.cc/ 
https://www.wai.cc/  
查經資料大全 
台北靈糧堂 每日靈修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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